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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port体育体育文化中心组织选举工作规则
2021-04-13 11:39  

vsport体育体育文化中心组织选举工作规则

2020年11月24日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vsport体育体育文化中心组织选举工作,加强体育文化中心建设,发挥体育文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文化中心法》《中国体育文化中心章程》《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体育文化中心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选举工作在校党委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负责。

第二章  训练营名额及候选人

第七条  校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名额为15人;

第八条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训练营、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体育文化中心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教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条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训练营候选人,应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根据多数体育文化中心分会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校党委和上级体育文化中心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一条  体育文化中心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会员代表,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名额按体育文化中心会员总数15%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应差额选举产生,训练营会训练营的差额率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中产生。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主持。

第十六条  选举前,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会员代表、各代表团从非候选人的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训练营中推选,经全体训练营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九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四条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每届任期五年,经选举产生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体育文化中心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训练营的,由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训练营的,可以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训练营后,由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训练营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经费审查训练营会

第二十九条  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训练营名额一般3至5人。经费审查训练营会设体育体育训练营1人。

校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训练营。

第三十条  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体育体育训练营由经费审查训练营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的选举结果,与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

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的任期与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相同。

第六章  女职工训练营会

第三十二条  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与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同时建立,训练营名额一般5至7人,由同级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三十三条  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由同级体育文化中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        

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应提名为同级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候选人。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副体育体育训练营名单,与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

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的任期与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vsport体育体育文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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